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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(1)直接送达: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送达受送达人。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,法院也可以向诉讼代理人送达。直接送达的原则是将诉讼文书交给受送达人,送交代理人、代收人除外。
2、(2)留置送达:受送达人或者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送达诉讼文书时,受送达人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。留置送达也适用于拒绝向法人、其他组织或者诉讼代理人送达诉讼文书的情形。留置送达不适用于调解书。
3、(3)委托送达:法院直接送达法律诉讼文书有困难的,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法院代为送达。
4、(四)电子送达:以传真、电子邮件、移动通讯等受送达人能够及时收到的方式送达,不适用送达判决书、裁定书、调解书。
5、(5)邮寄送达:法院通过邮局以双重挂号信的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。
6、(6)转交、送达:法院将诉讼文书交受送达人工作的单位,由单位转交受送达人。
7、(7)公告送达:法院通过刊登报纸、张贴公告等方式,将诉讼文书的内容告知受送达人。适用于收件人下落不明,或以上六种方式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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